——附加定期(2019)意外伤害——

1.是一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保险期限为至75周岁;
2.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残保障与意外身故保障。
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1.是一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保险期限为至75周岁;
2.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残保障与意外身故保障。
* 承保年龄:18岁- 55岁
* 保障期限: 至75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保障范围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且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此前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则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我们将扣除此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所合并的伤残中有投保前已患伤残或投保后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则该项对应的伤残保险金也应予以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平安附加定期(2019)两全保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平安附加定期(2019)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按约定给付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